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亨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畅政,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畅政的银行存款432149.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