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汇美大厦1201A之**。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主要负责人:文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建昕,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文毅,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杨志渝,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河北路三村div>

法定代表人:程军,总经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指定我院执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梁建昕、文毅、杨志渝、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9日依法裁定将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变更为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标的为30960262.69元,执行费98360元。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2015)成执保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的14处房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处置查封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层的房产【攀房权证东字第0××3、攀国用(2009)第0××6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5、攀国用(2009)第0××6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9、攀国用(2009)第0××0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4、攀国用(2009)第0××9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6、攀国用(2009)第0××8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1、攀国用(2009)第0××4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8、攀国用(2009)第0××3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2、攀国用(2009)第0××7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0、攀国用(2009)第0××9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7、攀国用(2009)第0××2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5、攀国用(2009)第0××8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4、攀国用(2009)第0××7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3、攀国用(2009)第0××5号】。

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号××层的房产【攀房权证东字第0××1、攀国用(2012)第0××3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利辉

书 记 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