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恢1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汇美大厦1201A之五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90号3幢16栋1号。

负责人:文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文毅,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杨志渝,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三村。

法定代表人:程军,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文毅、杨志渝、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960262.69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层的房产,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号××层的房产。其中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已成交,拍卖价款共计481.6万元。其它流拍房产以二拍价抵偿给申请人,抵偿金额共计1236.39万元。扣留、提取拍卖房产租金15.47万元。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沙声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利辉

书 记 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