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恢1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汇美大厦1201A之五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90号3幢16栋1号。

主要负责人:文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文毅,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杨志渝,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三村。

法定代表人:程军,总经理。

买受人:张朝秀,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指定我院执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文毅、杨志渝、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9日依法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变更为广州市茂资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2015)成执保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的14处房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6)川0132执768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上述房产。2020年7月2日本院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查封房产,2020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二拍,买受人张朝秀以1022000元竞得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09、111号商业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层××房产【攀房权证东字第0××3、攀国用(2009)第0××6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朝秀所有。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层××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朝秀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朝秀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利辉

书 记 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