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文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文毅,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再审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文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徐睿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