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文毅、某某、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四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32执76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文毅。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指定我院执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文毅、***、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0960262.69元,执行费98360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文毅、***、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查封了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的14处房产及相对应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09)第XXXXX号;攀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攀国用(2012)第XXXXX号】,现依法提请评估拍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以上查封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