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民初1877号
起诉人:苏州市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中心A**座15层150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苏州市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苏州市普金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金电力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普金电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1000元;2、判令普金电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50元;3、本案诉讼费由普金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向普金电力公司供货,普金电力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420000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发货,但普金电力公司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销售合同》第6.2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其约束。因本案原告住所地不在苏州市虎丘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向本院起诉,本院碍难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州市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游进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