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商初字第1100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少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650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纵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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