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财保36

复议申请人:***,女,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
    被申请人:章德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章德富与被申请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825作出(2020)陕0204财保3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于20209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请求依法裁定解除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城XX区XX单元XX号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20825作出(2020)陕0204202030204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铜川市新区XX城XX区XX单元XX号房屋,该房屋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86日出售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向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了购房款,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封该房屋时,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相关资料,但被采取措施,现在该房屋又被贵院查封,申请人认为该房屋是申请人与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被本院查封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城XX区XX单元XX号房屋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86日出售给了复议申请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异议理由,属于法律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诉讼保全案件的审查内容,本案财产保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项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王顺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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