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财保38号
复议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复议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申请人:章德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章德富与被申请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陕0204财保3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秦耀琴不服,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请求解除位于铜川市新区XX城国际半岛8套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陕0204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铜川市新区新城国际半岛2单元XX号、XX号、3单元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2010年复议申请人劳务队在陕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德富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与复议申请人签订了劳务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复议申请人从2013年到2020年多次上访,经政府多部门协调,由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行代付农民工工资。在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束后给予支付。2020年8月15日该案撤诉,当月19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上述房屋保全。2020年8月23日,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上述房屋以物代付农民工工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是案外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外人的财产保全明显错误,请求立即解除给该房屋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被本院查封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城国际半岛2单元XX号、XX号、3单元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8月23日以物抵债支付复议申请人劳务费,该房屋属于复议申请人所有的异议理由,属于法律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诉讼保全案件的审查内容,本案财产保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项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王顺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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