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6执338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雷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3103443.62元、案件诉讼费1641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025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车辆、证券相关部门均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自然资源部亦无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新民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郝海荣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O二O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