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民特130号
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卓筑公司提出仲裁庭组庭、送达及开庭程序违法的问题。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卓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应诉,当庭表示对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其已经收到仲裁庭送达的组、开庭通知,现卓筑公司对其提出的仲裁庭组庭、送达、开庭程序违法的撤裁理由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宇森公司提出仲裁员未在仲裁裁决上签字的问题,并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卓筑公司提出其与涉案工程无关,涉案工程实际由陕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安某某、章某某、成某某负责施工,宇森公司要求其退还工程款于法无据的问题,属于仲裁委对案涉纠纷进行实体处理的范畴,卓筑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卓筑公司提出宇森公司隐瞒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因卓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2018年9月12日双方签订的意见书以及章某某与宇森公司的两份判决书及裁定书均系宇森公司单方持有,并且其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宇森公司出示或者申请仲裁庭责令宇森公司提交该证据,而宇森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故卓筑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不能成立。四、关于卓筑公司提出宇森公司伪造结算单和结算协议的问题,因卓筑公司在仲裁中并未否认结算单和结算协议中其公司盖章的真实性,现卓筑公司对其提出的宇森公司伪造上述证据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卓筑公司提出涉案项目属于违章建筑,涉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该项撤裁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院对卓筑公司的撤裁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20)第1136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陕XX房XX城XX区(XX城XX苑)项目2#、3#、4#楼土建部分的竣工图纸及该项目所有资料;二、被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50万元;三、本案仲裁费22615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驳回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书 记 员 闫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