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椿***砖厂。
法定代表人:唐统苟,男。
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椿***砖厂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案款46719元、案件受理费96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01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
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46719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赵二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