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恢1200号之一
申申请执行人:***,男性,1953年06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被执行人:***,男性,1957年08月1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李文录,男性,1982年08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李文佳,男性,1984年10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周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录、李文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录、李文佳于判决书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7713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录、李文佳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银行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冻结金额不足;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实施期间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5477131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5477131元及利息。应收执行费54786元,已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晏逢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鲁 哲
书 记 员 王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