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全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902民初2426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2月4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62585375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与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全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周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兴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