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4096号
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环友弹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环友弹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燕星
法官助理 王 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