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环友弹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91财保118号之一
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环友弹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做出(2020)赣079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赣州市环友弹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现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全部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环友弹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10000元。
审 判 员  曾燕星
法官助理 王 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