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02执169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金额2183159.51元,已执行到位357538.87元,未执行到位1825620.64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洁宇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书记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