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0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功成,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土庙上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4658M。
法定代表人:陈跃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6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704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雷
审 判 员  梁 晓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龙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