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4573号
原告:江西省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66479103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赣州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土庙上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4658M。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