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75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现住龙南市金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土地庙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465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58××××896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