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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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75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现住龙南市金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土地庙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465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58××××896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