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934号 申请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土庙上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465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申请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603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3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36.50元,由申请人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