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4179号
起诉人:陕西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6月10日,本院收到陕西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43694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起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名称为“西安高新区拓展区部分市政工程及新区等部分道路细料工程一标段”项目需沥青混凝土铺设,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经协商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分包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起诉人应支付起诉人586948元,原告多次催要后,被起诉人仍下欠起诉人工程款436948元,起诉人多次与被起诉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由甲方(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属于约定无效,故本案应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瑞洁
书 记 员 许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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