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恒姝,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吉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于2019年4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吉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伟
代理审判员*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