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诉被告长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保字第00067号
(2015)长民保字第67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岭县长岭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长岭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在长岭县长岭镇东北片二号四段房屋产权证号为20052056号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所有的在长岭县长岭镇东北片二号四段房屋产权证号为20052056号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此房屋买卖、变更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闫喜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亚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