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11财保2号之一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经营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阳光家园车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4XQTA93。
经营者:***,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康宏国际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31673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原名:成都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会东县鯵鱼河镇园丁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34569807X2。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诉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对***、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二、准予对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在会东县泰丰明珠商业广场工程中的工程款、质保金等,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