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米易县源发租赁站与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1民初215号
原告:米易县源发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六组三号,注册号:510421600122627。
经营者:***,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特别授权),系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54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特别授权),系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126131。
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康宏国际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31673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鲹鱼河镇园丁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34569807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米易县源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易县源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3703元由米易县源发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密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