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米易县源发租赁站、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21执保35号
申请人:米易县源发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六组三号,注册号:510421600122627。
经营者:***,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特别授权),系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54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特别授权),系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126131。
被申请人: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康宏国际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31673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鲹鱼河镇园丁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34569807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县源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米易县源发租赁站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经营部,银行账号:06×××76)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0万元;2、对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在会东县泰丰明珠商业广场工程中的工程款、质保金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022051042901040200001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06×××76;
二、扣留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在会东县泰丰明珠商业广场工程中的工程款、质保金。
上述两项冻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