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聚方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1431号
原告:四川聚方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聚方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聚方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已收到合同剩余价款4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方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方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聚方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但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