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91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远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
法定代表人:王学哲。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公司)与被告陕西远拓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优图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优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优图公司负担。其余87.5元,退还原告优图公司。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陈 晶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文娟
书 记 员 姜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