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环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广东星鑫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国环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葛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网祥,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鑫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靖康,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能伟,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国环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鑫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国环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2.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永术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林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