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2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锦生。
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11月9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预付款等186,718元。
1、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以直接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5、7日、8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银账户余额、股票、车辆等信息,2019年3月16日执行人员线下查询了山东省滕州农村商业银行万达支行、枣庄银行滕州龙泉支行、济宁银行滕州荆河中路支行、日照银行枣庄滕州支行账户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山东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半年,只有履行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的原材料尚在,并愿意用该材料折抵案款。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公司沟通协商,该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用该材料折抵案款。被执行人愿意将上述材料变卖后偿还案款,但一直未变卖成功;
5、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郭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建 华
审 判 员 张 青 超
审 判 员 多杰才让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陆 文 鑫
书 记 员 白 秉 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