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1民初1428号
原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丰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冶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