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4民初3348号
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东方路志宏苗圃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魏雨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刘艳超,单位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石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于文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然,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碑店市东方路志宏苗圃场与河北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高碑店市东方路志宏苗圃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河北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碑店市东方路志宏苗圃场与河北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高碑店市东方路志宏苗圃场撤回起诉;
二、准许河北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高碑店市东方路志宏苗圃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47元,由河北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