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6民初656号
原告:***,男,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肃宁县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肃宁县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倪勋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