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陵水金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180号

原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海,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陵水金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岭门农场农贸市场2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容,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公司”)与被告海南陵水金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秦川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金昆公司支付货款17.8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2万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智能燃气表,双方对货物数量、单价、交货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其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案涉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纠纷,金昆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7日向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秦川公司已参加该案诉讼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琼9021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在本院收到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立案之前,秦川公司将本应当在同一案件中解决的争议,又以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新的重复诉讼,不利于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