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民辖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龙门堤巷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950752541。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34799878F。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秦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光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光源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而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受理的是秦川公司诉请给付货款,系两个不同性质案件。请求将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应继续由安岳县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源公司、秦川公司基于同一《产品购销合同》,2021年9月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立案受理秦川公司诉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11日安岳县法院立案受理光源公司与秦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一、关于管辖。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规定,一审法院以发现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已对秦川公司诉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立案,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并无不当。光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旭东
审 判 员 陈光彬
审 判 员 姜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谢 臻
书 记 员 彭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