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4915号
原告: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龙门堤巷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950752541。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34799878F。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董事长。
原告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称,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赔偿故障商品造成的损失795740元;由被告承担减少价款1088240元的违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天然气计量表,由于被告所售气表质量出现问题,原告退回了不合格气表3465只、库存坏表152只,按照双方协商的退表价格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95470元。截止2021年7月,原告已退回故障气表及现库存于原告处的故障气表共3617只,库存未使用的气表310只,总价款为1088240元,由于被告出售的气表大面积故障,原告被迫中止使用被告提供的气表,被告至今未提出解决方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0112民初8662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先立案,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龙恩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明洋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