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364号

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海,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瑗,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物联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秦川物联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泉仲裁委)作出的龙劳人仲案[2021]15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龙泉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秦川物联公司明确表明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自行离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认可龙泉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已明确拒绝调薪,但秦川物联公司未按照原薪资标准发放工资,***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3日龙泉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一、秦川物联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经济补偿174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秦川物联公司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报酬因涉及劳动者的生存利益系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变动调整。2021年秦川物联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钉钉软件向***发送《调薪通知单》,***当即表示不接受该调薪方案,双方并未就调薪达成一致意见。而2021年2月25日秦川物联公司单方降低薪酬标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于2021年3月2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因秦川物联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龙泉仲裁委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秦川物联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健文

审 判 员 冯 燕

审 判 员 崔俊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佳伟

书 记 员 杨婉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