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尧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1367号
原告: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仙渔庭43幢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晚雨,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尧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1幢Q61室。
法定代表人:*海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尧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尧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尧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四川艾诺百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