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19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22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庄宜霖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