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绿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4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万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申请人财产举证予以调查落实,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现有可查控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现有金额进行提取扣划兑付;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当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服刑当中;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经拨打无法接通。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杜秀丽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序通
书 记 员 柳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