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上海***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20000元及利息;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旭光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于福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