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执异8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3888弄5号2102室。
申请执行人上海***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弘盛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国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8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2019年9月26日下达了(2019)吉0183执293号限制消费令,***作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异议人对该执行裁定书中涉及限制异议人消费事宜提出执行异议。我是挂名担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我并不参与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管理,不拥有被执行人股权等其他权利。2018年5月8日,我已向被执行人间接全资控股公司递交辞呈,辞去被执行人长春国传公司的一切职务,该公司已接受我的辞呈,但未积极启动相应的离职程序,未及时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经多次催告,于2019年6月26日在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异议人已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关系,贵院对于异议人发布的限制消费令对于该公司也无任何作用,而对于异议人影响很大。故异议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19)吉执293号限制消费令对于异议人的限制消费。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吉018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9)吉0183执29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2019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康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2018)吉018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及法定代表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符合法律规定,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康勇,异议人申请撤销对其限制消费令应予支持。***提出撤销(2019)吉执293号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吉0183执293号限制消费令中对异议人***的限制消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于文涛
审判员 梁 湖
审判员 李万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