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盛特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弘盛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理金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69号
原告上海弘盛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理金阀门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盛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理金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理金阀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初步审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山西长治,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及依法向上海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载明,客户名称为河南理金,地址为山西长治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效。故系争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合同履行地为山西长治市,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理金阀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