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外滩柏丽广场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强清47号
申请人: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上海迅翔开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正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外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申请人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翔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外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公司于1994年3月22日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同),营业期限自1994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股东(发起人)为香港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贸公司)与申请人迅翔公司。其中,隆贸公司认缴出资1,350万元,持股比例90%;申请人迅翔公司认缴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10%。隆贸公司与迅翔公司关于**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解散。此外,被申请人**公司的经营期限已于2019年3月21日届满。被申请人**公司在解散事由发生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申请人迅翔公司已无法联系隆贸公司,无法对**公司自行清算,故申请本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公司已于2014年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且经营期限也已于2019年3月21日届满。依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公司应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迅翔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公司的股东,在无债权人对**公司提起清算申请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外滩**广场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