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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3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山东恒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恒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为199元,由原告山东恒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新利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王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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