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蓝城文化旅游实业(湖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姚福平,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城文化旅游实业(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乡宁乡大道168号(城投大楼后栋407房)。
法定代表人:聂晓韵。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城文化旅游实业(湖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24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541001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37810元。2022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1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