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泉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泉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区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鲤城江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02民初547号
原告福建泉州泉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泉锟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称明光花园业委会)、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鲤城江南分公司(下称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远宏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冰冰、被告明光花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啟鸿、被告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和远宏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泉锟公司与明光花园业委会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主体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成立有效。明光花园业委会辩称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涉讼监控系统在泉锟公司安装完毕后,已经明光花园业委会验收,明光花园业委会也在《工程验收证书》上加盖公章,并确认各系统试运行期间一切正常,符合合同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验收通过,明光花园业委会辩称该监控系统存在重大瑕疵不具备验收条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明光花园业委会未依补充协议的约定于2019年6月1日前付清除5000元维修保证金外的工程款53110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泉锟公司除5000元维修保证金以外的工程款53110元给泉锟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而涉讼监控系统最终于2018年8月26日通过验收,货物质量保证期限至今尚未届满,泉锟公司要求明光花园业委会退回维修保证金5000元,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泉锟公司可在维修保证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系远宏物业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未经远宏物业公司的书面授权为明光花园业委会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泉锟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有经远宏物业公司的书面授权提供保证担保,故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的保证行为应认定无效,泉锟公司要求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和远宏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泉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明光花园业委会、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和远宏物业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泉锟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泉锟公司与明光花园业委会于2018年1月25日就址在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435号明光花园小区的监控系统签订一份《明光花园监控系统施工合同书》,约定明光花园业委会向泉锟公司采购明光花园小区监控系统一批,总金额为14278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明光花园业委会向泉锟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40000元,泉锟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布线,所有管线铺设完成后,明光花园业委会向泉锟公司支付2782元,一期工程结束;后期工程按泉锟公司每安装完成一次,按实际数量及清单价格结算,由明光花园业委会向泉锟公司一周内支付每次安装工程的款项;货物质保期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等。合同签订后,泉锟公司依约供货并进行安装调试,明光花园业委会也陆续支付泉锟公司的工程款。2018年8月26日,明光花园业委会在一份《工程验收证书》上加盖公章,确认工程总投资为158110元,施工日期2018年3月20日,完工日期2018年7月29日,验收意见为“各系统试运行期间一切正常,符合合同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验收通过”。2018年12月15日,泉锟公司与明光花园业委会、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明光花园监控系统施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共同确认泉锟公司在2018年7月完成小区监控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并于8月份通过明光花园业委会组织的验收。该协议约定:上述工程经验收结算总工程款为158110元,已支付70000元,余款88110元;因原合同没有维修保证金,泉锟公司同意将工程款5000元作为维修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回;明光花园业委会承诺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30000元,余款58110元,明光花园业委会承诺于2019年6月1日前除5000元维修保证金外一次性付清;增加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如明光花园业委会无法按时履行,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等。补充协议签订后,明光花园业委会支付泉锟公司工程款30000元,扣除维修保证金5000元后的余款53110元至今未付,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远宏物业公司江南分公司系远宏物业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泉州市鲤城区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泉州泉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311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泉州泉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福建泉州泉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元,泉州市鲤城区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5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福
书记员  易继晖 速录员  林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