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湘12执异32号之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道县城建投公司)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化中院)(2016)湘12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执复51号执行裁定,撤销怀化中院(2016)湘12执异12号执行裁定,指令怀化中院对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在2016年1月29日已将执行异议书寄交中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可,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交执行异议书的时间应当认定为2016年8月1日。本院(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案件在2016年2月29日执行完毕,并已作出(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通道县城建投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与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第三人伍新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由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897.75万元和投资回报款423.4485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1月27日制作执行通知书,1月28日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了通道县城建投公司。2016年2月,本院扣划通道县城建投公司4380万元,2月29日作出(2016)湘12执29号执行裁定,确认(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2016年8月1日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在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并已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提出执行异议,超出了提出执行异议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2016)湘12执异12号执行裁定:驳回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异议申请。通道县城建投公司以其已就所涉工程款被多家法院冻结,在怀化中院执行期间已提出执行异议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执复51号执行裁定,认为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在怀化中院执行期间已提出执行异议,怀化中院应当对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撤销了怀化中院(2016)湘12执异12号执行裁定,指令怀化中院对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2017年5月8日,本院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与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第三人伍新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入再审程序。本院以本案执行的法律依据(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我院(2017)湘1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有错,并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本案执行异议审查需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由,作出了中止对(2017)湘12执异32号案件执行异议申请的审查。2020年3月17日,本院以本执行异议案件主要事实已查清为由,作出了恢复审查通知书。 2020年2月25日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该公司2016年1月29日顺丰快递单(顺丰快递号为933574607904)一份,拟证明该公司在执行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经查,该快递收件人系本院时任民二庭法官龙XX,该法官证实其收到过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的快递,但内容是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对本院(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案件的相关情况说明,没有收到执行异议书。且顺丰快递递封面投寄内容“材料”,没有注明是“执行异议书”。
驳回异议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慧 审 判 员  舒东龙 审 判 员  何志良
法官助理  刘礼川 书 记 员  李骏桀